七旬老人借厕所时猝死富深所,家属向商家索赔21万余元,商家却辩称自己只是“好心借厕所”,无过错。日前,广东省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,判决结果引发关注。
2024年8月,70岁的黄某途经高明当地某健康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,并借用店内厕所。此后,中心经营者及店员发现该厕所门长时间反锁,拍打亦无人回应,随即拨打120并撞开厕所门,发现黄某躺在地上,对其呼喊无回应。医护人员到场检查,发现黄某已无生命体征。此后,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,推断黄某系猝死。
随后,黄某亲属将该中心诉至法院,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,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.8元。中心则辩称,借厕只是出于善意,且自身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,对黄某死亡无过错。
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亲属方未能举证证明中心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尽安保义务,也无法证明中心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。中心作为非医疗专业机构,在发现异常后已第一时间拨打120、破门查看并实施必要救助,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此外,涉事中心系无偿提供厕所使用,不应承担过重责任。驳回亲属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亲属方不服提起上诉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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